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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房东不能违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13

小林和小敏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时两人就谈起了恋爱。大学毕业后两人一起留在了上海,相互也见过父母了。因为上海的房价太高,所以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两人本想存一笔钱作首付买房子,但两人的存款上升的幅度怎么也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原本想买的三室两厅最后也降为了两室一厅。终于两人在年初看到一套房屋,是小两室的,而且中介公司说首付只要12万元,可以办到八成的贷款,两人就欣然与房东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小敏老家在北方,很喜欢阳光,所以在买房时首选是朝南的房子。买这套房子时,房东说这套房子是正南的,而且打了保票。但是在签订合同后,小敏拿着指南针到所买的房屋测试,却发现房子不是正南的,有点偏东。于是,小林和小敏就向房东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房东认为这个朝向偏东问题他也不清楚,而且合同都签订了。事后,小敏仔细研究了一下合同,看到合同没有对朝向做出约定,这件事也就不了了知了。然后小林和小敏就开始按约办理贷款手续,但是中介当初承诺的八成贷款没有办下来,只能贷到七成。小林和小敏就与其他的银行联系,造成第二笔房款支付的时间拉长了。在此期间,上海的房价上涨,小林和小敏所购的这套房价涨了近8万元,房东就以对方认为朝向不好不要房子为由,明确告知对方不再将房子过户给他们。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林和小敏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将房屋过户到他俩名下。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林和小敏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虽然小林和小敏就朝向提出异议,但并未就此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以此拒绝合同的履行,相反他们仍按合同的约定,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所以房东以此辩称小林和小敏不要房子,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由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过户手续的时间,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所以小林和小敏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以调解形式结案,房东同意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小林和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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