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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房赠“第三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39
梁女士意外得知母亲遗产房没有自己的份,而一个非亲非故的人却称母亲生前将房屋赠送给了他,并拿出了作为依据的遗嘱。梁女士怀疑弟弟黄先生与这个非亲非故的 “第三人”可能联手 “暗箱操作”,损害自己的利益。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母亲的遗产房屋进行重新析产。昨天,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女士母亲名下的房产归 “第三人”张先生所有,梁女士和弟弟黄先生应配合张先生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2004年,梁女士的母亲黄老太太在佛山市住院治疗期间,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将在上海的房产赠与一直对她照顾有加的张先生。同日,黄老太太又签署了遗嘱,明确将上述房产遗赠给张先生,同时明确了女儿和儿子继承的财产部分。黄老太太的主治医师和律师在 “在场人”一栏签名,律师还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嗣后,黄老太太将赠与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交付张先生。
黄老太太还在医院录制了对女儿梁女士的讲话视频,表示 “上海的房子,是我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个我 (可以)高兴给谁,可以不高兴给谁,这权力都在我手上……”
黄老太太去世后,姐弟俩各分得黄老太遗产的现金部分。梁女士的弟弟黄先生向静安区有关部门出具了声明,确认了黄老太太将房产赠与张先生的遗愿。因姐姐梁女士未确认遗赠,故该房产仍在黄老太太名下。
得知母亲遗产房屋到了他人名下,梁女士首先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母亲的遗产重新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黄老太太对梁女士讲话视频以及黄老太太护理住院记录,老人进行遗赠行为时神志清楚、意识明晰。黄老太太的遗嘱为代书遗嘱,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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