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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
明确自己的一套住房由王某继承。该套住房为王老先生生前与老伴也就是王某的继母李女士共同生活期间购买。该住房房款是在王老先生生前交付的,但房产证是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后才下来,李女士就把房产证的名字直接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对王某进行了隐瞒,王某直到2003年4月才得知房产证已经发到李女士的手中。
便向李女士提出该房屋有一部分产权应该由自己继承,但被李女士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于2004年6月将她的继母李女士告上了法庭。李女士辨称。
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王某无权继承,并提出王某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往返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由王某继承所有。
问:法保险公司理赔程序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们今天这个案例谈到的是遗嘱继承的效力问题。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为并于死后生效的、处分其遗产或事务的法律行为。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件不齐备的不能生效。
本案中,王老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是。
该份遗嘱处分的房屋是王老先生和李女士的共有财产,王老先生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他个人的部分所有权,其遗嘱效力不能及于整套房屋。
而只能是房屋产权的一半。所以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的一半由王某继承所有。
问.产权证是在王老先生死后取得,这对房屋的归属有没有影响?
答:我们都知道,房产证是证实房产权属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持有与自己的姓名相同的房产证,就证明持证人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李榆次消费你我他女士持有该房产的产权证,原则上应当视为她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还有其他所有权人的。
也可以变更所有权登记。在本案中,王某举证证明了该房产确实是王老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出资购买。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中就有一半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这一半的房产,可以进行继承。
问.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
王某的继母李女士有没有权利去变更产权证?
李女士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共有人之一。
与其丈夫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在其丈夫去世之后。
这个房子的一半应当列入遗产范围。
成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目标。另一半,属于李女士自己所有。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后。
李女士自己将与其丈夫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为自己的名下成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是侵房产纠纷专业律师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
她没有经过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就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自己的房产,是错误的,她没有权利这样做。
问、刚才我们留意魏律师谈到法定继承这个概念,它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
王老先生留的遗嘱和法定继承有什么关系?
王老先生留的遗嘱所引起的继承方式为遗嘱继承,它与法定继承同属于继承的不同形式。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规定。
问: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定继承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定继承顺序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具体到本案,王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同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什么事知识产权产品。但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问:那么遗嘱继承又是什么含义呢?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但是遗嘱继承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继承份额。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某都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王老先生的这份遗嘱。
李女士和王某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属于王老先生一半房产的份额,也就是由她们二人对属于王老先生可以处分的房产的二分之一再各得一半。但是由于王老先生在遗嘱中确定了由王某继承,所以李女士就无债权转让权就王老先生的一半房产入行继承。
问:在遗嘱继承中,规定的只能确定给其中的法定继承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公民不能够将自己的财产确定给法定继承外的其他人?
答:不是的,虽然法定继承外的人不能够继承公民的遗产,但可以凭借公民的遗嘱接受公民的遗赠。但继承和接受遗赠是有区别的。其中在是否放弃继承或遗赠的遗产的时间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问:在今天这个案例中,王老先生是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从而确定了王某的继承权。在法律上,是不是还有其它有效的订立遗嘱的形式呢?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遗嘱才能有效?
在遗嘱继承中。
遗嘱形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遗嘱的内容能否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问:这几种遗嘱形式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外,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是死者在生前亲笔书写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这个时候应该如何认定它们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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