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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24

父母为儿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2002年1月,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由于租房费用太高,甲便向父母提出,从父母处借款购买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甲给父母书写欠条一张。房产证登记为甲名字。
2005年,甲与乙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乙要求依法对该房屋及财产进行分割。此时,甲提出该房屋的购买款项系自己向父母的借款,并且出具了自己签字的借条一张,上写“因为无购房能力,今向父母借款30万用于购买结婚所用住房。”乙声称此借条有假,该房屋系甲父母当初承诺赠送给夫妻二人的,否则自己就不会与甲结婚了,婚后自己还积极用婚前存款购买了家俱与电器。协商未果,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出具的借条确属在购买房屋时书写,而且其父母从未向儿子儿媳表示该房屋属父母赠与。庭审中,对证人甲的父母分别进行了多角度的询问,可以证实甲确实在婚后向其借款用于购房。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债务由甲个人承担;住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归乙所有。
甲提出购买该房屋的款项系自己向父母的借款,并且出具了自己签字的借条一张,而乙声称此借条有假,并认为这是对方父母对两人的赠与。因此,房屋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键是看这30万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本案的焦点在于该借条是否有效成立。
这里可以借助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借款和赠与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出资购房的,不能片面地、一概而论地认定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只有当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双方都无确凿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的情况下,或者一方认为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另一方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时,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借款行为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亲属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签署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是否能作为定案证据,还需结合本案事实或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就此类借条而言,借条签订的时间对判决有重要影响。离婚时,经常会出现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从父母处借来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的情况。因为父母同为利害关系人,如果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借条签订的时间应当在购买房屋之时。因此,借条的形成时间对认定该证据的效力至关重要。乙认为该欠条有假,应提供证据证明这张欠条的虚假性,必要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如果欠条为真,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则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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