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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可以诉讼补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35

登记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可以诉讼补正
侄女要把叔父赶出家中产权早已明确诉请被驳回
当年的一股“侠义”情结,换来今日的一段“悔恨”心肠。2003年,林女士将一套优惠价房屋的购买权送给叔父姜大伯后,房价在过去6年里飞速上涨,林女士悔啊!她决意通过一定的“办法”挽回损失。虽然产证揑在姜大伯的的中,但她凭着房产证登记名为自己的条件,补办了产权证,然后“名正言顺”地告上法庭,提出要求姜大伯全家搬出,并将房屋返还给自己的的诉讼请求。日前,闵行区法院依据房屋早已确权法律文书,作出驳回林女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悔不该当初年近70岁的姜大伯与中年妇女林女士系叔姪关系。2003年10月,林女士因农村私房动迁,可享受以优惠价购买两套安置房,便把1套的优惠购买权送给了叔父。为此,姜大伯便以以24.8万余元优惠价购买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但产权却登记在林女士的名下,产权证却一直由姜大伯保管。2005年6月9日,姜大伯一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居住至今。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林女士越发为当初的“侠义”行为感到后悔。为了“挽救”过失,她于去年12月,申请补办了现叔父居住房的产权证。将姜大伯一家三人诉至法院称,2006年初,叔父一家因住房拆迁,借住在自己的房屋内。然入住后,迟迟不愿搬出。经多次催促,姜大伯一家仍占据房屋不还。现要求搬离,将房屋返还。房屋已确权姜大伯辩称,涉案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购房的全部手续均由自己操作,且由自家装修后入住至今。故不同意姪女林女士的诉请。经查,今年3月11日,姜大伯一家曾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自家三人共同共有,获利了支持。林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在案件二审期间,姜大伯一家表示自愿支付林女士4万元,一中院予以准许。判决书为据法院认为,判决书已判决确认了涉案房屋产权为姜大伯一家三人所有。林女士虽然持有房地产权证,但由于姜大伯一家已经过确权的诉讼程序,重新确定了房屋权属为其所有,故林女士对该房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林女士提出要求姜大伯一家搬出涉案房屋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链接:今年3月11日,闵行区法院受理了姜老伯一家诉林女士房屋确权一案。姜老伯诉请确认系争房屋产权为自家共同共有,并要求姪女林女士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家三人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并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产权要求确权的权利。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是姜老伯出资以林女士名义购买还是林女士向姜老伯向借款购房。从姜老伯支付了系争房屋的全部房款,并承担了所有交易税费、维修基金的情况分析,如果林女士是向姜老伯借款购买系争房产,则不可能由姜老伯支付交易税费和维修基金,也不可能由姜老伯对系争住房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退而言之,如果林女士是向姜老伯借款后购买系争住房,24万余元房款对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不菲的财产,双方必然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且理应出具借条,而不像林女士所说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林女士表示其曾要求出具借条但姜老伯表示双方是亲戚关系而不要求写借条的陈述,更不符合常理。从姜老伯与林女士共同到房产开发商处签订购房合同,并由姜老伯支付全部房款、交易税费,装修房屋并实际入住至今的一系列细节,应当认定,姜老伯是以林女士的名义购买系争房产,而非林女士向姜老伯借款后购房。林女士的辩称意见缺乏可信度。系争房屋由姜老伯实际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姜老伯长期占有使用,姜老伯现主张系争住房产权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现该房产权登记于林女士名下,故林女士应当协助姜老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考虑到姜老伯借林女士名义购买确实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该房,故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姜老伯负担,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今年4月16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屋产权由姜老伯一家三人共同共有,林女士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姜老伯一家名下的一审判决。林女士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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