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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在孩子名下离婚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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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993年6月,唐先生和王女士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唐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1995年3月,唐先生夫妇两人的儿子唐小强出生了。2003年6月夫妻俩用家庭积蓄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小强的名下。2006年,唐先生和王女士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07年12月,唐先生向王女士提出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争议。由于该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小强的名下,小强今年12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于双方都想取得房产和对儿子的抚养权而争执不下,唐先生打算通过诉讼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前来我所咨询。
观点
律师分析认为: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小强的名下,而小强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强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小强的父母出资,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小强,故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小强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小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所以,法院是不会将小强名下的房产判归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的。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小强已满10周岁,其又同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王女士取得对小强的抚养权。这样,王女士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实际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小强管理该房产。当然,王女士除非为了小强的利益,否则,其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小强的房产。
律师提醒: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房产一般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实际上会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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