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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给办理房屋产权证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47

张小姐:我所购买的房屋的购房合同上写明:交房以办出大产证为准。今年1月初,开发商通知我们办理交房,问及大产证是否办出时,答:还未办出。但是可以先把钥匙交给我们入住。开发商并且承认:大产证还未办出确属违约,劝我们先把小产证办好。听说小产证一旦办好,就无权再索赔了,是
这样吗?

  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李先生: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签合同?

  专家: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保证责任等,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王女士:我于去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楼的住房一套,开发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年底将房屋交付使用。在交付首期款后,我发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展很慢,且其施工标牌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我认为开发公司承诺的交房日期不可能兑现,故向开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但开发公司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专家:依开发公司地施工状况,能够认定对一栋高层建筑而言,要想在年底交付使用是不可能的,且工地施工标牌明确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也就是说开发公司不能于2006年年底履行交房义务,符合预期违约的规定,协议应当解除,开发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

  林女士:我于三年前购买了一套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现在估价约为5000元/平方米,现仍处于按揭还贷当中,我这栋楼的绝大多数业主均已办了房产证,最近我到开发商处办理产权证,发现开发商不太愿意协助办理,如果开发商故意拖延时间办理或不给办理,开发商有哪些义务?

  专家: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一般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不办理产权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吴先生:开发商要求必须将补差面积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全部交齐,才办理入住通知书,然后拿着入住通知书再去物业交完物业费后才能领匙钥去看房,这合理合法吗?如果发现房子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有权先看房后交钱吗?

  专家:先交钱,再验房是违反程序的行为。作为业主来说,在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后,其义务就已履行完毕,开发商所承担的应为房屋的交付义务。至于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是在房屋验收无误后,甚或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才发生的税费,业主可以拒绝先行缴纳和领取钥匙。如开发商坚持,则业主应保留好前往收房但开发商拒绝交付的证据,并追究开发商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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