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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户的承包地、自留地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03:37
公民占用耕地或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

  公民占用耕地或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都应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公民应以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交纳。具体如下:
  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到5元。
  获准后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公民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交耕地占用税,未按期申报交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减免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但是,对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2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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