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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11:14
【审判名称】 赵某与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案
【审判程序】 终审
【案件分类】 民事
【裁判文书字号】 (2005)东民四终字第63号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 2006-05-31
【案例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63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因转让购房权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松河
审 判 员 杨秀梅
审 判 员 李万海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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