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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后能否进行转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8:04

  【案例】

  2014年10月,章某因向XX银行贷款120万元,找到其朋友孙某为其担保,孙某以自有的一处商品房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由于孙某急于用钱,欲将该商品房出售给王某,故孙某将此事告知银行,银行以章某的贷款未还清为由拒绝同意该商品房的转让。

  【疑问】

  银行是否有权利拒绝孙某转让其已经抵押的商品房?

  【律师解答】

  商品房转让是指商品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商品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虽然转让方式多样,但是必须合法。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孙某)经过了抵押权人(XX银行)的同意将商品房转让给王某,则该转让行为有效,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XX银行)对该商品房便不再享有抵押权。如果抵押权人(XX银行)不同意转让,则孙某就不能再进行转让,除非受让人王某同意代为清偿该抵押权债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马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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