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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别抵押,抵押权人是否要一致?如不一致,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9:48

房、地分别抵押是我国许多城市房、地分由两个机关进行管理造成的。按《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渤的规定,房屋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也同时抵押。

因而,房、地分别抵押时,无论是先在房产管理部门或是先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都应视为房、地均已抵押,后一个(在同一天办理的除外)办理抵押登记的应作为余额部分的抵押。

在房、地分别抵押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其担保的债权最好是同一债权人。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强求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一定要一致。

房、地分别抵押后,如行使抵押权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协议,将房地产折价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债权;或通过诉讼,由法院处理。

房、地分别抵押,因抵押权人不一致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因当事人的协议或是法院的裁决,将房、地分别归不同的抵押权人所有,这样的做法与《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当作不同的物分别单独抵押,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也将房、地产人为地进行剥离,使登记机关无法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也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虽然有我国权属登记制度的问题,但这并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在行使抵押权时,应正确理解《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这样就不会出现上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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