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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别抵押,抵押权人是否要一致?如不一致,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9:48
房、地分别抵押是我国许多城市房、地分由两个机关进行管理造成的。按《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渤的规定,房屋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也同时抵押。
因而,房、地分别抵押时,无论是先在房产管理部门或是先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都应视为房、地均已抵押,后一个(在同一天办理的除外)办理抵押登记的应作为余额部分的抵押。
在房、地分别抵押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其担保的债权最好是同一债权人。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强求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一定要一致。
房、地分别抵押后,如行使抵押权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协议,将房地产折价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债权;或通过诉讼,由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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