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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7:07

  上海市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72号)文精神,加强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管理,现将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测绘队伍的建设,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准人制度以及上岗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测绘机构资质年检工作,凡未取得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不得作为预销售和确权的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房屋土地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抓好房地测绘成果质量验收,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层层负责。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商品房面积计算成果进行抽查,对被投诉的项目重点检查。

  三、房地产权利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申请复测。复测内容分全幢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复测。要求复测人应按复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四、各房屋土地测绘机构接到复测申请或书面投诉后,应认真核对资料给予答复。申请复测的应抓紧安排外业复测时间,一个月内完成复测工作。

  五、复测工作一般由原测量单位受理。投诉后要求复测的,房屋土地测绘机构应会同市房地局共同对投诉房屋进行复测,市房地局也可另行组织复测。

  六、经复测后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在《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允许误差范围内,原测绘技术报告书有效,仍沿用原测绘成果,复测机关应将复测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如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超过《规则》允许误差范围,则按新测绘结果重新出具“房屋上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并向投诉人和各有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房屋建筑面积以新测的数据为准。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按新测房屋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七、房屋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出现差错,应寻找原因。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

  工作马虎造成差错,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出现差错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将差错记录在案,资质年检时按规定处理。

  八、房屋建筑面积复测收费按《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房[1998]第352号、沪财综[1998]第061号)文执行。全幢建筑面积复测、分套建筑面积复测按该幢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0元计收;套内建筑面积复测按每套50元计收。

  若复测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的,测绘机构不再收取复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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