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屋抵押 >> 房屋抵押登记 >> 正文

房屋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3:04

  导读: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房屋抵押登记备案如何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备案信息又是如何办理?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是商品房抵押登记办理及注销登记手续等相关内容。

  【知识要点】

  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办理 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备案  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名词解释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房屋抵押登记办理

  【正文内容】

  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办理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申请人领取抵押证明

  二、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办理所需资料(以下1-5项资料由抵押权人一次性提交备案):

  1、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4、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申请文件的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5、抵押权人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发展商收执联正本;

  7、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正本,抵押人属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须办理公证

  8、《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

  9、抵押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属企业非法人单位须上级主管部门加意见;

  >>>阅读全文

  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备案所需资料:(以下1-5项资料由抵押权人一次性提交备案)

  1、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4、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申请文件的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5、抵押权人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发展商收执联正本;

  7、《中山市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8、《中山市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审核表》。

  二、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房地产产权证明费:

  A、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     10元/宗

  B、30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     30元/宗

  C、90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    50元/宗

  D、15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 100元/宗

  E、800平方米以上          200元/宗

  >>>阅读全文

  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名词解释

  (1)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3)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4)房屋坐落: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区、路(街)、栋、单元、房号;

  (5)档案保管号: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档案保管号;

  (6)合同备案号:预购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8)本次抵押面积:即此次抵押面积;

  (9)房屋规划用途: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设计用途;

  (10)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金额;

  (11)债务履行期限: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填写债权确定期间,若当事人双方无约定则记载为无约定;

  (12)担保范围:即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填写未约定的事实。

  >>>阅读全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阅读全文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房屋抵押登记频道。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