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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可否拿来抵押贷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50:35

  近日,惠城区汝湖镇的村民老叶向《惠州日报》记者反映,他想用自己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作抵押贷款,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老叶是一名菜农,因为管理不善,再加之受天灾影响,亏了不少钱。为了筹集资金,重新种菜,他到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老叶提出用自家的房屋作抵押,但银行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能分离,当然也不能抵押。对此,老叶甚是疑惑。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声平介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一方面,我国《担保法》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受让对象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等等。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权实现存在困难,甚至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这样将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还债,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基于以上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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