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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在离婚析产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50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公房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住宅。房改房又包括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和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前者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从而取得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后者则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之前,离婚析产过程中对房改房的处理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房改的若干政策、法规等。 由于法律依据不明,执法尺度不一,不同法院经常出现结果各异的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这一规定为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以任何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产房,其产权自然只能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按照物权法规定,该房产的所有权(物权)属于一方父母所有。既然物权属于他人所有,自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财物)分割,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自然不予支持。但是由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张作为债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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