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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税费和政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4:32

  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2]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o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o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o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o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所交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出售事宜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3]。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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