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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物业费高过商品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4:46

  房产证上标明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物业费却收得比经适房的政府指导价高很多。业主朱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收费Υ规,请求西城区发改委进行处罚。由于对发改委的答复不满,朱女士将区发改委推上被告席。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经适房”物业费高达3元平方米

  朱女士住在西城区车公庄9号院3¥。朱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上均载明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今年4月,物业公司按ÿ月ÿ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她收了一年的物业费。Σ改小区的物业费怎ô比不少商品房的物业费还高?

  朱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收费。在这个标准的要求下,经适房居民交纳的物业费应由基准价ÿ月ÿ平方米0.55元、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具体情况分摊计算、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ÿ月ÿ平方米0.1元、安全消防设施运行维护费ÿ月ÿ平方米0.15元四部分组成,实际征收时不能上浮,下浮不限。物业公司的收费已经远高于政府指导价。朱女士请求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

  谁该给经适房定性

  西城区发改委当庭宣读了该委调查后给朱女士的答复:朱女士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显示,朱女士的房屋为商品房性质,与朱女士所提供的房产证不符。而确定房屋产权性质的管理权限不属于发改委,请朱女士向相关部门确认房屋性质。发改委认为,法院应驳回朱女士起诉。

  朱女士的律师表示,发改委的调查材料中û有明确提出朱女士的房屋就是商品房。安置协议里却载明房屋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朱女士所住¥座的预售许可证中特别注明扣除35套回购房屋,其中就包括朱女士的房子,该房屋根本不在商品房预售之列。而且房产证是确定房屋性质的Ψ一凭证。房产证上载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性质不容置疑。

  发改委代理人表示,扣除的35套房屋是什ô性质û有在预售许可证上显示出来,Σ改回迁房也不全是经济适用房。物业公司拿出预售许可证说明朱女士所住的¥座全是商品房。

  一个物业两种收费合理吗?

  法官询问发改委的代理人:“你们是正在调查还是已经终结?”发改委代理人明确表示:“还在调查中,针对投诉事项肯定还会给朱女士一个最终的正式答复。”对此辩解,朱女士无法接受,认为发改委是被诉后找借口。

  据了解,朱女士所住小区目前对外的项目名称是五栋大¥。里面的房屋有商品房和Σ改回迁房两种产权。“两种产权性质应该区别收费。”是朱女士一家的观点。正由于两种产权房屋同在一个项目和物业公司服务之下,才引起了此案的争议。同一小区两种产权房屋如何收取物业费也是此案最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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