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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贷住房公积金,离婚时谁还?
网友咨询:
我与丈夫三年前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登记的是他的姓名。为了购买这套房子,当时我俩共举债28万元,现在还有16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偿还。因为丈夫不检点,我无法容忍他对我的背叛,已决定与他离婚。当年为了买那套房子,我不仅省吃俭用,还把私房钱全用上了。我的一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朋友说,那套房子保守点估计现在也值70多万元。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虽然使用的是我俩的姓名,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多次通知,要我去按期还贷。我如果把房贷还了,房子却被丈夫占用着,岂不吃了大亏?请问:对于夫妻合贷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应如何还款?
律师回复:
如果你与丈夫的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没有再维系的必要,那么,你应该就离婚问题以及附带的房子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包括所欠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债务分担等事项与丈夫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如果协商能达成一致,则只需信守诺言,按协议履行即可。如果协商未果,则应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具体适用哪一种情形处理你与你丈夫之间的纷争,尚取决于你俩对房屋所有权所持的态度。另外,该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对外而言,不管你俩离婚与否,均负有共同的还贷义务。
找法网小编进行补充:
你与丈夫合贷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还,取决于你俩对房屋一切权所持的态度;假如你俩均主张该房屋归本人一切,则实行竞价处置——出价高者,获得房子的一切权,并归还公积金贷款;假如你俩只要一人主张要那套房子的一切权,则由主张者获得房子并归还公积金贷款;假如你俩都不想要房子,则可拜托拍卖公司按照拍卖法的规则对房子停止拍卖,用拍卖所得归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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