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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无法要回或原房屋被拆了可否要求村里赔偿一处宅基地?
【问】 我的女友现在21岁,在她4岁时父母离婚,她被判给父亲,但
【问】
我的女友现在21岁,在她4岁时父母离婚,她被判给父亲,但在判决书上要求由母亲抚养至18岁成人后归还父亲。当时她母亲有一间89平方的套房,其后1年母亲去世,她由父亲带回抚养。但房屋由她姨妈居住,后来在她10岁左右时她姨妈未经她及她父亲的任何许可就将房屋的房产证改成她姨妈的了,当时她及她父亲均不知晓,后1年左右她姨妈因做生意亏本,法院将房屋进行了拍卖。现在我的女友想将房屋要回(房屋的购买发票等都还在),请问可以么?女友的母亲是农村户口,她是城镇户口。当初房子是向女友母亲所在的农村购买的,房屋也是被女友姨妈通过关系经过村干部更改的,在上诉时是否也可将她母亲原所在的农村也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时(如原房屋无法要回或原房屋被拆了)可否要求村里赔偿一处宅基地?烦请相告!!不胜感激!
【解答】
来信未说清楚一些重要事实,这里只提供一些解答供你参考。
1)对于你女友母亲生前的合法财产,你女友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
2)如你女友母亲生前没有把房屋以遗嘱、赠送或买给你女友姨妈,则你女友姨妈将房屋进行处理缺乏依据;你女友认为女友姨妈及村干部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村干部的行为后果应有村干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责任,也可以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起诉。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要看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认定的事实情况。
3)如房屋已被法院合法拍卖,收回房屋的可能性小,但这不影响请求赔偿房屋价款的权利。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中“严格宅基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的规定,你女友是城镇户口,法院判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赔偿一处宅基地的可能性不大。
5)关于诉讼实效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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