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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有无权力处理土地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07

【问】

  陈某的承包田与王某的承包田垄挨垄,陈逐年侵占王的地盘儿,现侵占王某承包地的两条垄,约二分多地。王与陈协商并找村上调解,陈均不退让。于是,王找到乡政府,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让陈立即退还。陈对此不服可否以乡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陈不退出又不起诉,乡政府可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解答】

  根据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17条、21条和1991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部(关于适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件》九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执行。”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法定期限内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 ,调解达不成协议,乡政府有权对信中提出的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但该处理决定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纠纷处理完毕后,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应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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