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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民众“共有产权房”,好一个为百姓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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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记者昨日专访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卫星教授时,从他那了解到了《住房保障法》关于经济房产权的一些情况。
下面引述原文:
记者:为何在法案中特别提到,除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对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也要一并保障?
申卫星:法案中会有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的详细规定,对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虑要防止形成贫民窟。如果一个地区全都是廉租房,这个地区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有很大心理压力,这将进一步引发社会问题,我们希望既解决问题,又不制造新问题。此外,关于建设地段、住房标准等问题在草案中都有明确,但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加明确。比如,对于房屋的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应更明确,防止开发商由于认为经济适用房利润低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此外,关于交通、超市、医院等配套标准也应该更详细,达到基本需求。
记者:法案中明确提出了共有产权的问题,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
申卫星: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5年后,把以极便宜的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超级不伦不类的决断
所谓“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按市场价的70%,也即相当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另30%作为政府产权——从理论上说,这当然可以缓解部分穷人的购房之忧;但从现实来看,如果虚高的房价不降下来,政府又能“资助”多少个穷人呢?如此“共有产权房”建议的面子意义其实大于实际价值。
更重要的是,政府与民众“共有产权房”实在是有些不伦不类。众所周知,政府是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和掌握者,但却不是“所有者”,公共财政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纳税人。政府可以运用公共财政去面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性的社会保障产品,譬如廉租房,再譬如各项免费的公共服务;但政府却不能以公共财政 “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去变相实现公共财政的“政府私有化”——严格说来,“共有产权房”就是公共财政“政府私有化”的商品产物——如此公共财政的支出转移,让政府无形中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变成了可以资产化的“产权者”。尽管这一建议提出,可以让市民“赎买”回政府拥有的产权,但问题是——如果赎买不起或者不愿意买呢?这在事实上会造成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转移占有市场财富的结果。
竟然有代表认为这是创新的社会保障模式,请恕我直言,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公共财政埋单的社会保障具有完全的“公”属性,换言之,所有的社会保障品,其“产权”都属于全民,是公共财政完全的投入——可“共有产权房”呢?“减半”的投入,“减半”的保障,扭曲了社会保障的要义,不是保障怪胎是什么?这种“探索”说到底,还是救市的“曲线运动”。大量公共财富的消耗,受益的是少数群体,但虚高的房产价格却因此而重获“底气”——这意味着,政府出资帮穷人买房的举措,房产商才是最大的赢家。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公共财富的二次分配,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可拿所有纳税人的钱去“补贴”一部分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这对没有购房意愿的大众来说不公平,会加剧社会性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商品价格不合理的状况下,用公共财政资助购买不合理价格商品的人,本身就与公共财政公共性的本质属性相悖。于政府而言,当前最迫切需要做的,是加强监管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是提高群众的购买能力,是加大投入推进公共住房福利保障体系,没有捷径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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