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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房主诉讼获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9:04

商品房面积“缩水”房主诉讼获赔偿2008
作者:张德金夏英红李丽 2008-06-1614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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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大庆市民南林在2006年9月购买了一套气派的住房。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套住房的实际面积比合同中标明的面积少了10.53平方米。6月1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南林违约金8055元。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并自动履行。
2006年9月17日,南林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南林出售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7.76平方米,每平方米2234元,房屋总金额为21.8万余元。
在该合同附件4的补充协议中,又约定阁楼的面积为86.1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117.20元,阁楼部分的房款为9.6万余元,上述两项面积合计183.94平方米,房款合计为31.4万余元。
同时,该合同第5条第2款约定,如果误差比绝对值在3%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合同签订后南林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31.4万余元,并办理了18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2007年6月4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南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产权证中标注,南林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73.4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83.94平方米相差10.53平方米。其中底楼面积少0.73平方米,阁楼面积少9.80平方米。南林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但房地产开发商仅同意将南林多交的房款返还他,但不同意向南林支付违约金。
今年5月南林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其违约金8055元。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南林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故其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即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屋价款。对南林要求支付面积不足部分的违约金80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南林违约金8055元。原被告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都表示不上诉,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握手言和并自动履行。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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