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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26

  (余府办发〔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余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赣府厅发〔2006〕51号),结合新余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管委会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区域(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区域(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㈢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区域(辖区)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㈣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否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补充耕地资金。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乡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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