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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售房均变卦 损人声誉应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08

  5月13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原、被

  5月13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1000元。当即付清,案结事了。

2009年6月,被告王永辉来到原告张秋兰的信息服务中心,登记出售一套三室二厅二卫新房,包括一楼车库,总价为28.5万元,原告将售房信息张贴出去后,有人需购此房。但因价格(办证费用)问题未成交,同年9月被告因急需出售此房,又主动将该房的钥匙交给原告要求出售此房。原告又将该房信息张贴后,12月又有人要求购买该房,原告告诉被告后,被告说房价要30万元,少了不卖,于是又未成交。

2010年3月份,又有一购房者要求以30万元购买此房,可被告又说30万元不卖,要加价。当时购房者气愤地说,你信息部提供的信息是假的,是欺骗行为。后经原告与被告及购房者三方协商,被告才同意将31万元出售给购房者,在购房者要求交定金和写合同时,被告又说房子不卖了。原告认为被告不守信用,损害了原告的信息部名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被告不允。原告诉至法院。

经法官进行耐心做双方工作及法制教育,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才出现开头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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