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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业主告物业首案一审胜诉 曾三次开庭审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06

  业主委员会要“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第一起业主状告物

  业主委员会要“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第一起业主状告物业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物管湖南虹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必须卷铺盖走人。

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胜诉的鑫天鑫城业主委员会表示,再找物业一定先试用再签合同。我们在睁大眼睛找“管家”的同时,也要规范自身、知法懂法,这样才能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权益。

“终于判下来了,虽然一审赢了,但小区居民还是受了近三年的苦。”近日,雨花区法院对湖南首起业主委员会状告物业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鑫天鑫城业主委员会主任任志华表示,经过这次教训,以后他们选物业一定要先“试用”再“转正”。

案情回顾

2009年12月14日,鑫天鑫城业主委员会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管家”湖南虹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景园物管)走人,并赔偿违约金。

原告列举了物业小区保安未达到约定人数、小区消防器材大部分丢失、两年未为小区电梯办理年检等11宗罪,同时出示了一份679户业主赞同立即解聘物业公司的意见表。

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所谓的意见表纯属捏造,消防器材丢失、未按合同配备园林工、拉闸限电等情况也均不真实。

当日,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

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

该案曾于2009年12月14日、12月24日及2010年4月6日三次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审理终结。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2007年9月1日签订的合同即日解除,虹景园物管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撤出小区,判决生效后未按时撤离按3000元/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虹景园物管承担160元案件受理费。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根据《鑫天鑫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认可的表决方式,有过半数的业主均同意解聘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服务质量调查表纯属捏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请求。

再找物业要先试用

“一审赢了后,我们不急于招标,下一步打算先试用一家物业公司。”鑫天鑫城业主委员会主任任志华说,一场官司打了半年,他们以后一定特别谨慎。接下来,他们打算先请一家物业公司代管3-6个月,如果业主满意,再签合同。

“希望这次官司能给其他小区提个醒,物业要规范经营,不能轻视业主;业主委员会则要规范自身,要公平对待业主和物业,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而业主自己也要知法懂法,公平公正。”同时任志华还提醒,在平日的操作中,业主委员会工作一定要留下证据,如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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