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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房产争执终于尘埃落定!
2007年12月14日
十多年房产争执曾给一个家庭带来多少烦恼!三兄弟和两姐妹为房产对簿公堂,四代人参与其中,曾为入住惊动110,曾到几级房产处要求更正房产登记错误而无任答理,曾到几级信访部门而无人来管,咨询了很多律师都无能为力……,最后经过四处法院三次判决两级审理,终于完事大吉,本人悬在心中的一块石头也落了地。
2005年初,三兄弟经过许多展转来到了本人所在的泰州XX律师事务所,向本人进行咨询。记得案情很复杂,从1963年谈起一直延续到2005年,涉及的亲戚也是曾祖父、祖父的很多,开始真的搞不清。后来是画了个家谱图,画了几幅房产图,才算看得清楚。
简单一点说,就是家中原有的房产都为三兄弟中的大兄弟购买,经三兄弟建造,但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办在了家中母亲的名下。母亲一生都没有工作,房产不可能为其购买建造,但这样做其实这也符合常礼。但房产虽是办在了母亲的名下,房产证还是保管在三兄弟手中,也由三兄弟租赁、使用。但问题绝没有这么简单,两姐妹中的妹妹的孩子就要租赁这几间房屋。三兄弟可能是考虑到对方的为人,另外也可能考虑到了将来要不到房租或要到较少的房租,就是不想租。于是大姐就想到一个办法,骗出住在大兄弟家的母亲,偷偷拿出放在大兄弟家的房产证,竟然让母亲做了房产变更手续,将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两姐妹所有。于是一场家庭争夺房产的大战掀开了帷幕,三兄弟的东西都被扔了出来,和来阻拦弟媳妇发生冲突,三兄弟也不甘示弱,三次用锁头锁了房屋,当然也惊动了当地的110。
双方的冲突可能越来越严重,靠他们自身根本无法解决,于是家族中的多位长辈出面调停解决纠纷。最后达成归还协议,房产仍归还到三兄弟手中,三兄弟必须同意房屋出租。当时小妹还代表她的儿子签订了租赁协议,三兄弟在上面签了字。本来到此双方的纠纷可以解决了,可是因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小妹的儿子租赁控制该房屋后,小妹的丈夫和大姐反过来不承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房屋仍为他们所有。理由是:母亲赠与房屋没有约定只赠与两姐妹,即夫妻一方所有,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还协议没有两姐妹丈夫的同意,归还协议无效;房屋租赁协议没有承租人签字,其母亲又没有其委托授权,代理行为无效。三兄弟和两姐妹反复交涉未果,最后只能将其告上法庭。
本人认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和小妹是母子关系,小妹的儿子本来就一直想租赁此屋,双方还曾为此发生过冲突,族内长辈调解小妹家派小妹来参加调解,三兄弟有理由相信小妹有代理权。且随后小妹的儿子,知道他人无代理权而代理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而没有反对,经三兄弟同意进入,租赁经营该房屋,应视为对他人代理行为的承认,应构成表见代理或默示。也就是说两姐妹实际上承认了房屋为三兄弟所有,房屋已经转移到三兄弟手中,他们无非在租赁使用。
关于房屋归还协议本人认为,虽然两姐妹的丈夫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族长调解就在大姐家中,大姐的丈夫就在现场;小妹的丈夫虽然不在现场,但房产冲突人人皆知,其家中派小妹为代表参加调解,之后他曾将交纳房产税的纳税通知交到三兄弟手中等等,表明其知道小妹归还房屋而没有反对,小妹的代理成立。
当然在诉讼中本人也充分的论证了“房屋原归三兄弟所有”,曾递交了六份代理词,估算下来文字应不少于五万字,所以两姐妹虽然前后请了五位代理人,且有原法院退休的院长,全国知名律师,但邪不侵正,法院自有公明。最后法院判决:推翻原判,依法改判;判决表见代理成立,房屋产权为三兄弟所有;房产赠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两姐妹已经根据赠与协议将产权证书交与三兄弟,且根据赠与协议已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认定赠与有效,两姐妹应协助三兄弟补办过户手续。
母亲对两女儿的赠与,必然就是对两女儿夫妻的赠与吗?
母代子签协议,表见代理成立;两丈夫虽未签字,但房产并不必然归其所有,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人有代理权,且两丈夫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字从事民事活动而没有反对的,表见代理成立;房产赠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两姐妹已经根据赠与协议将产权证书交与三兄弟,且根据赠与协议已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认定赠与有效,两姐妹应协助三兄弟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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