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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患者病房走失溺死水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01
中国法院网讯 一位由医院实施一级护理的病人,却从医院走失不知下落。其家人经多方寻找,于8天后发现病人已溺死在该市郊区的水沟,由此引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日前,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6.8万元。
2004年3月12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市民朱小兰的丈夫徐大江,因病入住离家较近的铁路医院。后因该院对徐大江的病情不能确诊,徐转至该市另一医院进行治疗。徐大江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由于病情严重,被该院安排到内一科进行抢救,并实施一级护理。同时,经院方许可,朱小兰对丈夫进行陪护。
徐大江在住院治疗期间经常出现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状况。同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朱小兰出病房去灌开水,返回后徐大江却不在病房。朱即找主治医生及医院领导,请求派人寻找。至当日晚间,值班护士及医生按常规巡查病房时,徐仍未归病房。朱小兰出去多方寻找也未果。同年4月15日上午,该医院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医院未派人寻找。后经朱小兰家人及亲属反复寻找打听,直到4月22日,才发现徐大江已淹死在该市郊区白庙村附近一水沟内。此后,在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徐大江的父母及爱人朱小兰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方承担各项损失计25万余元。
阜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医患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医院应尽保护病人安全的随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医院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应按要求每15至30分钟对病人巡视一次,并给予周密细致护理。但本案中,医院方未按要求标准对病人进行护理,且在发现病人不在病房后,仍未尽寻找和及时报警的义务。因此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医院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对徐大江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患者的徐大江及其陪护人员,未能严格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未完全尽到赔护人员的监护责任,对徐的走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承担该案总赔偿额70%的责任,计10.99万余元。
阜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医 院不服,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该案二审期间,终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于日前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医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计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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