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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48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菜地、滩涂、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享有的权利。其反映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是一种新型物权。但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许多人一直将农村承包经营权理解为是一种债权,这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因为债权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期限性,这很容易导致农民的短期投入,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且在发包人随意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只能依违约责任进行救济,这将损害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反之,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物权法原理将其设计为一种他物权,上述弊端就可以迎刃而解。农民依法享有物权,有权排除他人干涉,充分行使权利,在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行使他物权请求权,从而更好地保有权利,因为以物权主张权利要比以债权主张权利更有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他物权,也是有期限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期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如要对个别承包经营者进行调整,需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继承法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继承。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也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他物权来进行规制。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是传统民法未曾规制的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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