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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协议将房屋转售 房主违约赔10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03
沙先生以695000元的价格将坐落在上海市真金路577弄内的一套产权房售于朱女士,但在朱女士按照合同要求沙先生交房时,沙以朱女士违约为由,拒绝交房。不久,沙竟将该房转售给他人。现朱女士以沙先生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判令沙先生返还朱女士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
2004年10月,沙先生与朱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将上海市真金路577弄某号的一套产权房以695000元的价格售于朱女士,朱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约定在次日朱将285000房款汇入沙的贷款银行,直接为沙冲贷款。朱按照协议约定日到沙处准备接房,但沙先生要求朱女士将285000房款直接转至其账户上才交房,遭到了朱女士的拒绝。然而,朱女士万万没有想到,沙竟将该房卖给了他人,一气之下,朱女士将沙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定沙先生违约,应返还朱女士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后沙先生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在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之前,曾发函给朱女士要求其付款,由于朱女士违约在先,未按书信的内容支付房款,故自己有权出售该房屋。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当,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和履行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沙先生与朱女士的协议中明确商定285000元是用于沙先生还贷,沙先生有协助办理还贷的义务。但在朱女士按约提出将上述款项直接交付贷款银行用于还贷时,沙先生没有同意,不履行协助还贷义务,已构成违约,致使双方的交易目的最终未能实现,故朱女士按照双方约定要求沙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中广网
2004年10月,沙先生与朱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将上海市真金路577弄某号的一套产权房以695000元的价格售于朱女士,朱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约定在次日朱将285000房款汇入沙的贷款银行,直接为沙冲贷款。朱按照协议约定日到沙处准备接房,但沙先生要求朱女士将285000房款直接转至其账户上才交房,遭到了朱女士的拒绝。然而,朱女士万万没有想到,沙竟将该房卖给了他人,一气之下,朱女士将沙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定沙先生违约,应返还朱女士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后沙先生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在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之前,曾发函给朱女士要求其付款,由于朱女士违约在先,未按书信的内容支付房款,故自己有权出售该房屋。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当,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和履行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沙先生与朱女士的协议中明确商定285000元是用于沙先生还贷,沙先生有协助办理还贷的义务。但在朱女士按约提出将上述款项直接交付贷款银行用于还贷时,沙先生没有同意,不履行协助还贷义务,已构成违约,致使双方的交易目的最终未能实现,故朱女士按照双方约定要求沙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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