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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属违约 定金双返不含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9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与张先生签定买卖合同的刘女士因将房屋出卖与他人,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2万元。
2004年3月6日,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刘女士签定1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套楼房;交易价为23万5千元(其中包括空调、热水器2个、吧台);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剩下余款过户后由原告通过银行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待银行划拨后再一次性交齐,买卖双方签定本合同后需遵照国家有关房屋买卖政策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期间被告有义务提供过户所需的各种手续,原告办理产权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张先生便缴纳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多次要求刘女士履行合同。但是2004年3月9日,刘女士却以电话的方式通知张先生,其不同意将约定的房屋卖给张先生。3月18日,刘女士将该房屋卖与他人。
张先生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向刘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刘女士一直不肯。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女士辩称,其是因为着急卖房,所以才收的定金。但其发现张先生是外地人后,怕他不能贷款,没法给钱,所以,才不同意把房卖给张先生。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签定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按该合同的规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被告在双方签定合同、并收到原告的定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支持。
2004年3月6日,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刘女士签定1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套楼房;交易价为23万5千元(其中包括空调、热水器2个、吧台);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剩下余款过户后由原告通过银行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待银行划拨后再一次性交齐,买卖双方签定本合同后需遵照国家有关房屋买卖政策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期间被告有义务提供过户所需的各种手续,原告办理产权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张先生便缴纳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多次要求刘女士履行合同。但是2004年3月9日,刘女士却以电话的方式通知张先生,其不同意将约定的房屋卖给张先生。3月18日,刘女士将该房屋卖与他人。
张先生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向刘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刘女士一直不肯。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女士辩称,其是因为着急卖房,所以才收的定金。但其发现张先生是外地人后,怕他不能贷款,没法给钱,所以,才不同意把房卖给张先生。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签定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按该合同的规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被告在双方签定合同、并收到原告的定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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