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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兴公司一房二卖赔偿前买家183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6
中国法院网讯 违反约定,将已经预售给人的商品房重复转卖给他人,这家一房两卖的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日前被法院一审判令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前一购房者返还购房款366万余元,并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183万余元。
2001年11月8日,上海市居民郉某、史某与东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向东兴公司购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梦丹苑”小区6号110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价为暂定为407万元。按合同约定,东兴公司应于2002年5月1日前交房。2001年12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确认将购房款调整为366.3万元,建筑面积仍为1100平方米,郉、史二人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同时约定东兴公司不得重复销售郉、史两人已经购买的房屋,交房期不变。
2002年7月,东兴公司以郉、史二人同意退房为由,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并承诺如发生任何责任问题由东兴公司承担。同年8月15日,东兴公司又将该房屋预售给另一位购房者,该购房者随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东兴公司上述行为,郉、史二人全然不知。当蒙在鼓里的郉、史二人得知东兴公司擅自将他们所购房屋转售给他人后,愤然将东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东兴公司所签的房屋预售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东兴公司违反与郉、史二人的购房约定,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致使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法实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后,东兴公司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郉、史二人不能得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东兴公司承担郉、史已付房款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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