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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状告中介隐瞒房屋质量证据不足难讨中介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0:51

   杨先生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在双方协商缴纳定金后,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最终这笔房屋买卖交易没有达成。那么中介公司因此而收取的手续费是否要退还呢?杨先生为此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杨先生诉称,2008年3月23日,其通过被告中介公司居间购买苏州新区狮山新苑一套房屋,并约定由其支付中介费4000元。但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没有依照该合同的规定,如实向杨先生介绍此房屋的情况,其为了得到佣金,故意隐瞒了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并催促杨先生交付定金20000元。后来杨先生在验房时发现此质量问题,经多次努力后与房屋所有人及中介公司达成解除该买卖合同的约定,并经中介公司同意退回了20000元的定金,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以失败告终。鉴于中介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杨先生已不愿再继续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务,但中介公司却拒绝退还佣金,协商过程中还造成杨先生夫妻二人的误工及交通费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元,赔偿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200元。

中介公司则认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协议订立,中介公司的员工不存在隐瞒房屋事实的情况。

法庭上,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终止履行后,居间人收取的报酬(即佣金)是否应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但中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杨先生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杨先生的说法不予采信,不能认定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同时依据《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杨先生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而杨先生作为房屋受让方也与转让方自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约各方签字之时该合同即成立。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居间报酬的支付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杨先生就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虽然买卖合同后来未能全面履行,协议予以解除,但并不影响中介公司对居间报酬的收取,杨先生据此要求返还居间报酬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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