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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被查封房屋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7:39
原告李某和被告郑某订立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被告把位于江东区王
原告李某和被告郑某订立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被告把位于江东区王家车头某号某室的房子卖给原告价计210000元,该房已被江东区人民法院保全,被告隐瞒此事实,所以被告用预付款还清被告的按揭款57929.1元,同时原告还予付给被告40071元用于其他还款。之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告知该房已被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保全不能过产,原告要求被告用房款还这笔款,被告即不同意也不还款。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由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同时补偿原告定金等50000元。调解不成委托笔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签定的存量房屋合同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前,讼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使合同无法履行,其责任在于被告,被告除反还原告购房款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判决返还房款同时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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