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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商一房两卖被判1+1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33

  郑州一地产公司因“一房两卖”被法院一审判决1+1赔偿,赔偿购房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330万元。

  2009年1月,南阳市民韩瑞在郑东新区看上一处商品房。在与开发商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谈好价钱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协议。合同载明:双方于2009年3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付清银行规定的首付款。在该格式合同的最后,双方特别约定:韩瑞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房款的30%(含定金),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房款的20%,该特别约定是甲方售楼人员用水笔手写于打印好的合同尾页最下方。

  后来韩瑞依照约定,于签约当日向兴东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两份合同约定的购房定金50万元。随后,她又分三次付清了合同该规定的房价50%的首付款。兴东置业公司在开出发票后将原件留存,只给韩瑞了一份发票复印件。

  然而,在她的再三催促下,兴东置业迟迟不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再三询问,兴东置业称银行规定的首付款为60%,因韩瑞尚未交够,故不予签订合同。

  但韩瑞认为,《预售协议》上特别约定的首付款为50%,她还超额交付0.53%,兴东置业应当先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后,再行解决银行首付款问题。

  7月,韩瑞突然得知自己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房屋,已经被兴东置业公司高价卖给了他人。韩瑞到税务局查询,发现原来为自己开具的税务发票被兴东置业作废,又给其他人开具了发票。

  韩瑞与兴东置业多次交涉,要求继续履行预售协议,签订正式合同,均遭对方拒绝。韩瑞四处投诉,后她所购楼盘被郑东新区房管局“冻结”。

  不久,开发商兴东置业将韩瑞诉至法院,称韩瑞没有如期交够银行按揭首付所要求的整个购房款的60%,违约在先。韩瑞则到法院反诉开发商“一房二卖”,严重欺诈了消费者。

  经法院审理查明,韩瑞认购的15套商铺,兴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与另一买主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次交易价格比与韩瑞所签的合同房价高出160余万元。

  近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解除2009年1月该公司与韩瑞签订的两份预售协议,兴东置业返还韩瑞已付购房款3938044元及利息,并赔偿韩瑞330万元。

  据记者了解,当前,商品房“一房二卖”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9年,中原法院受理涉及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的案件,比2008年增长69%。差,合同生效后房屋过户前,所有权仍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该时间差为一房二卖现象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部分房" /> 法律快车 | 法律咨询 | 律师 | 律所 | 知识 |法规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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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院分析认为,造成“一房二卖”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合同生效后房屋过户前,所有权仍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该时间差为“一房二卖”现象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销售,为“一房二卖”现象埋下隐患;三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或为了融资需要,不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违法卖给他人;四是一些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缺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等把关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

      对此,中原区法院有关法官建议,有关方面应当健全完善房地产出售项目的信息联网公示制度,建议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房产销售的套数、楼层位置、价格、房屋买卖合同等详细情况全部予以联网公示,方便购买人及时予以查询。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和审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抵押登记等事项,加大对房地产企业违规销售的处罚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避免一房两证、一房两卖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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