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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地下室产权有说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6:15

地下室纠纷多 全因权属不清———

  地下室,百姓在买房的时候常常被忽略。但在入住之后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纠纷中,倒是占了一定比例。


  近日,记者在北辰绿色阳光的业主论坛中发现一封致全体业主的公开信,内容大致如下“北辰置地开发商把全园区2万平米的地下室,违法签约给某公司经营管理。目前1号、2号、5号、19号等楼的地下室租户已经严重破坏了拂林园居住品质。8月9日,2号楼地下室租住的两名壮汉喝醉后一次性扎伤我们7名保安……”业主们认为地下室的随意出租对社区环境、生活品质和人身安全都构成了威胁,因此自发地组织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多次召开业主大会并与开发商沟通,却仍未得到满意答复。大家的分歧在地下室产权的认定,业主们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文件,认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开发商,其不得擅自出租。而开发商认为,“部分业主主张权利的地下室是开发商的资产”,并因此具有使用、处置的权利。

  就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据知名房屋中介机构首创金丰易居专业人士介绍,我国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


  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


  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


  另外作为车库或其他公共用途的地下室属于不可分摊的公用建筑,同时开发商也无权对其进行租售。


  地下室问题之所以一旦成为纠纷就很难解决,根本上是由于《物权法》对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尚无详细规定。目前产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共有”的原则不明确,有法可依的前提得不到保证,业主们自然很难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另外,大部分社区并未设立业主委员会,出了问题也没有合法的组织出面解决。


  事实上,从“妈妈维权团”到一次又一次的业主大会,百姓对地下室权属的争夺更多的还是出于对安全方面的考虑而非合法权益的保护。产权需要明晰,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有待加强。


 地下室纠纷多 全因权属不清———


  地下室,百姓在买房的时候常常被忽略。但在入住之后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纠纷中,倒是占了一?ū壤??


  近日,记者在北辰绿色阳光的业主论坛中发现一封致全体业主的公开信,内容大致如下“北辰置地开发商把全园区2万平米的地下室,违法签约给某公司经营管理。目前1号、2号、5号、19号等楼的地下室租户已经严重破坏了拂林园居住品质。8月9日,2号楼地下室租住的两名壮汉喝醉后一次性扎伤我们7名保安……”业主们认为地下室的随意出租对社区环境、生活品质和人身安全都构成了威胁,因此自发地组织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多次召开业主大会并与开发商沟通,却仍未得到满意答复。大家的分歧在地下室产权的认定,业主们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文件,认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开发商,其不得擅自出租。而开发商认为,“部分业主主张权利的地下室是开发商的资产”,并因此具有使用、处置的权利。


  就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据知名房屋中介机构首创金丰易居专业人士介绍,我国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


  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


  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


  另外作为车库或其他公共用途的地下室属于不可分摊的公用建筑,同时开发商也无权对其进行租售。


  地下室问题之所以一旦成为纠纷就很难解决,根本上是由于《物权法》对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尚无详细规定。目前产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共有”的原则不明确,有法可依的前提得不到保证,业主们自然很难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另外,大部分社区并未设立业主委员会,出了问题也没有合法的组织出面解决。


  事实上,从“妈妈维权团”到一次又一次的业主大会,百姓对地下室权属的争夺更多的还是出于对安全方面的考虑而非合法权益的保护。产权需要明晰,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有待加强。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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