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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去世多年的人颁发房产证 登记行为被撤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49
离婚时,女方发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以已故多年的公公为权利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为此,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所颁发的房产证。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其所颁发的此份房屋产权证书。
1987年,安徽省明光市某单位职工孙某因病去世,同年其子与何某登记结婚。1999年孙某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了房改,其子以15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孙某名下的建筑面积为106.50平方米的房屋,在购房户意见一栏,签名者为何某,为此何某与孙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同时约定由孙某单位向该市房管及土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为何某夫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3日该市国土局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何某与孙某之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房屋产权产生纠纷,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市颁发给其夫妇的房屋产权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案中,申请登记的权利人是已经去世多年的孙某,但被告登记依据的公有房屋买卖协议书的住房购买人是何某,显然,被告没有尽到对登记房屋的权属审查义务。被告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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