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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后 争房产母子变“姐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52

  7月1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荒诞的继承纠纷案。只因争夺房产,一对母子各自找证据,却意外成了“姐弟”。

  儿子“暗夺”母亲继承权

  张山夫妇二人终生未育,生前在南昌市孺子路和渊明路各遗留下一处127平方米和61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李九妹是张山夫妇的合法养女,自小一直与养父母居住在孺子路。

  1968年,李九妹被下放到农村,遂将大儿子张毛以外孙的名义寄养在张山夫妇处。当时,在没有征得李九妹同意的情况下,张山夫妇将张毛申报为自己的次子。事后,李九妹为让张毛可在张山退休时顶替他的工作,也没有提出异议。1975年,李九妹重新回到南昌并落户孺子路。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她一直没有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2010年10月,听说因修建地铁,孺子路房屋要拆迁,李九妹到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情况时,才知道儿子张毛竟已在2006年瞒着她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

  母亲本是“第一继承人”

  李九妹想不通,她一直视张山夫妇为父母,子女们也一直视张山夫妇为外公外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山夫妇遗留下两处房产,子女应为第一继承人,那就该由自己继承,怎么变成了由“外孙”继承呢?

  儿子张毛说,他自被母亲李九妹寄养到张山夫妇处后,便一直与张山夫妇共同生活直至他们死亡。张山夫妇晚年生活也主要由自己夫妻俩照顾,张山夫妇死亡时也是由他们安葬。

  2006年张山死亡后,张毛就以其是张山夫妇财产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向南昌市公证处申请公证,要求继承张山夫妇遗留的两处房产。公证处做出两份公证,确定张山夫妇两处房产由张毛一人继承。张毛认为,既然他对外公外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何不能继承房产?

  2010年,由于拒绝母亲李九妹将两处房产登记到她名下的要求,张毛被告上法庭。

  法官审理认为,李九妹是张山夫妇的养女。虽其收养关系未报经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属民间自行收养,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也应予认定。按照《继承法》,李九妹本应是张山夫妇财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儿子变“弟弟”成为继承人

  但是,法官认为,张毛尽管是李九妹的亲生儿子,与李九妹同列为张山夫妇的养子女,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但张毛幼时就长期与张山夫妇居住生活在一起,特别是张毛对张山夫妇的晚年生活及生老病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李九妹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处于尊重事实,亦应确认张毛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张毛在未与生母李九妹共同商议的情况下,就提供单方面的材料,擅自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全部房产纳入自己名下,属于故意隐匿、侵吞遗产,存在明显过错,严重损害李九妹的合法利益,可酌情减少张毛继承的遗产。

  18日,法院依法判决张山夫妇位于孺子路的房产,由李九妹继承所有。张毛协助李九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李九妹负担。位于渊明路的房产由张毛继承所有,李九妹协助张毛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张毛负担,李九妹补偿张毛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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