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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忠府发〔2004〕36号
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忠县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4月28日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忠县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不包括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开发等费用。
凡在我县范围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照《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忠府发〔2004〕3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移民迁建项目超规模用地,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照《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迁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忠府办〔2001〕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一)土地出让金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土地出让金实行征收前置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报县政府审核,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标准代征土地出让金,统一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收缴。
(三)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在30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在300万元以上的,可约定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且必须按交款进度供地。
(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土地出让金减、免、缓的,必须由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县政府办公室行文批复。对缓交土地出让金的,在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之前,不得提出其他项目的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缓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一)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也可用于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
(二)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关闭的集体企业,其净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不足以支付企业改制成本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以及《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忠府发〔2003〕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剩余部分按规定上缴县财政,不得用于企业偿还债务。
(三)县城水平小区、城西小区、西山小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移民迁建规划区内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新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费、统建居民房屋补差、建设中不可预见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石宝、汝溪、拔山等3镇非移民迁建规划区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场镇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其它建制镇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按收取金额的60%分季度返还各建制镇。
(六)城镇房地产开发涉及开发企业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其土地出让金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全部返还,由县财政局根据投资进度予以拨付。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忠府发〔2003〕39号文件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
(七)涉及招商引资、工业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按照忠府发〔2003〕37号、忠县委〔2003〕204号和忠县委〔2003〕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个别情况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县政府办公室行文批复。
四、土地出让金的拨付管理
土地出让金的拨付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按所提申请用途以及比例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拨付。
土地出让金在上缴县财政的同时,由县财政局按土地出让金收入2%—4%的比例提取业务经费返还县国土资源局,用于开展出让工作的办公经费开支。返还具体比例由县财政报县政府审批,一年一定。
五、土地出让金的监督管理
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拨付及使用,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年底,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任何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擅自审批土地出让金减免挂手续、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和土地出让金不按时缴入财政的,要坚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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