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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购买者付了1500万全款却收不到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3:08

  付了定金5万元后,再转了1495万余元购房余款到银行监管账户,却被业主指“付款方式不当”。为此,购房者周先生将迟迟不交付房产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昨日,这起蹊跷的房产纠纷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周先生诉称:2009年8月31日,他和业主孙某签订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国际商会大厦A座的6个单位转让给自己。他依约将全部购房款1500余万付了后,孙某既不交付房产,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周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00万余元。

  此案在福田法院一审开庭时,孙某辩称:周先生只在2009年8月31日向其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双方也没有约定到周先生所说的银行做资金监管。

  福田法院一审认定,签订合同当日,孙某通过中介收到周先生交付的定金5万元。2009年9月2日,周先生转入1495万余元到工商银行华强支行。但从该行说明看,周先生是单方到该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在买卖双方就第三方监管账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周先生向银行付款属履行方式不当。因此,周先生至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向孙某支付定金及剩余购房款。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房产买卖关系有效,但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周先生表示愿调解,但孙某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权,无法进行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

  购房者 周先生:

  《二手房预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一审判决均确认,双方是约定了第三方监管账户的。他至今都希望能继续履行这个合同,当时也在3天内将巨额购房款全部存入了监管机构。(此点已被一审法院认定。)虽然孙某否认工行华强支行是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其它监管机构。

  孙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收取房款是其交易目的,付款方式则是卖方利益的重要保证。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连这都不约定,孙某如何收到房款?

  上千万的买卖,况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只有短短3天,不可能当时连付款方式和资金监管银行都不约定。

  一审法院片面采纳孙某所称未约定监管银行的说法,认定双方就第三方监管没有达成一致,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

业主孙某代理人:

  双方当时确实没有约定付款的监管机构,周先生自己将钱存到银行进行监管,等于没有付余款。

  当时双方约定在3日内支付145万剩余定金,但周先生没有支付,属于自己没有履行合同。

  (周先生的代理人当场表示:周先生当时已经在3日内将剩余全部款项存入银行监管账户了,包括那145万剩余定金。)

  中介公司:业务员陪购房者办的银行监管手续

  作为原审第三人出庭的中介公司代理人认可了周先生的说法。他说,当时是该公司的业务员陪周先生去办理的银行监管手续,周先生确实也按照合同的期限和金额付清了全部房款。他还提出疑问:一审判决既然承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又驳回周先生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如何去执行?实在让人费解。

  双方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已经福田法院一审查实)

  转让6套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500余万,定金为150万元。

  合同签订时周先生应向孙某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周先生应再支付定金145万元。

  定金可由买方直接向卖方交付,或者 交付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账户监管。若通过居间方托管方式交付,经卖方确认即视为收讫,定金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自动转为楼款。

  买方须于2009年9月3日前将定金之外的1350余万, 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 卖方则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当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双方如违约,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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