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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管理权限处分财产 委托人证据不足被判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57

苏先生超越委托权处分王先生养母的财产,为此,王先生将其养母的

苏先生超越委托权处分王先生养母的财产,为此,王先生将其养母的委托人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苏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的养母是一外国人士,生前曾委托苏先生保管其在中国的财产。2003年3月23日,王先生的养母去世,在养母去世前曾留有遗嘱,指定王先生是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但是在王先生接受苏先生移交的保管财产时发现,苏先生已经将其管理的部分钱款出借他人,挪做他用。为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苏先生返还财产,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苏先生辩称,作为王先生养母在中国的资产管理人及经手人,出借给他人的款项是经过王先生养母授权的,并非挪用。但是苏先生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苏先生虽接受王先生养母的委托管理其在中国的财产,但是将王先生养母的存款出借给他人属于对该财产的使用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具有风险性,并不能完全保证王先生养母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该行为应有王先生养母的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现王先生养母已经去世,而苏先生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得到其授权或事后追认。所以,苏先生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苏先生返还王先生96万余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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