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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房屋只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2:43

案情回放:

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此案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先生与先生在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整套归女士所有,女士给付先生房屋折价款。

法官释案:

市一中院法官王茂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

据悉,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也就是说在一套房屋上,法律只允许它归一个所有,同时法律允许两个以上个人对房屋和土地这些不动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但是不能对整体楼房的房屋进行分割。

比如一栋住宅楼,以一套房屋为单位,每套房屋都设立独立的所有权。但是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

对于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但这并不妨碍离婚时或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某个房间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给另一方居住使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应在一年内提出。但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因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而无效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先生与女士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女士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另外,女士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期效,所以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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