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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买房 恋爱分手后男方诉求房屋增值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2:47

  王先生与艾女士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两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先生认为由于物价因素房屋已增值,为此,王先生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给付给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偿还的房贷共6.8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2年自己与女友开始谈恋爱,2003年1月份开始同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7月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当时房屋每平米不到2900元,在交纳首付款及装修时,王先生拿出个人存款8万元。2006年12月,王先生与艾女士分手,双方协商财产分割。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8万元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其所有,王先生不同意,认为由于物价因素该房屋已增值到6000元,只还8万元明显不合理,且自己每月还贷款直至2006年12月,共计18个月。为此,王先生要求艾女士给付房屋增值部分5万元及其每月支付的贷款18000元。

  被告艾女士辩称,双方的财产问题已经在2006年10月份解决完毕,王先生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提起诉讼已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当庭向法院申请就房屋价值增值进行鉴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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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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