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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子离婚夫妻对簿公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3:19

  李某想给自己居住已达9年的动迁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却引发了前妻和儿子对房屋所有权的争夺,一场纠纷将李某的回忆拉回了10年前。


  【事件】


  欲办产证需前妻同意


  李某与张某10年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当时两人所居住的A处房屋性质为私房,申请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就是夫妻俩人。其子因当时年幼,建房时也不可能出资,因此未写入申请建房人一栏。1996年该处私房动迁,政府另外调配了安置房B,该安置房B就是本案中李某要求办理产权证的标的。


  2003年4月,李某与张某劳燕分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B处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该房屋产权。离婚后,B处房屋由李某一人居住,儿子则跟张某一起生活。


  2005年底,房价回落颇多,李某觉得自己也许可以改善一下居住条件,想把房子卖掉然后另外购买新居。于是李某来到某房屋中介要求出售现住房屋B,另觅中意的住处。中介在了解其房屋的情况后告知:该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仍未办理过产权,因此只能先办产权再行挂牌买卖。而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必须得到房屋同住人的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调配单上显示有张某和李某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如果要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还需要张某的同意。


  【争议】


  前妻儿子欲分一杯羹


  李某为得到张某的协助,因此买了礼物去看望张某,希望配合自己顺利把产权证给办下来。然而张某却表示拒绝,声称自己也有该房屋的权利,如果要办证必须同时写两个人外加儿子的名字,不然的话,支付补偿款也行。李某原先就知道这事情难办,但未料对方竟然不顾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起自己的房屋来了,而且自己与前妻的儿子也对房子提出了要求。


  李某的儿子正而八经地对李某说:“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父母离婚时关于该房屋归父亲一人所有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且自己从未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因此该房屋应有自己的一份。作为父亲,你不能随意就这样处置了房产。”


  无奈之下,李某找到申房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并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B的产权归自己一人享有。


  【律师点评】


  儿子仅有继承权


  A处房屋拆迁发生在1996年,根据当时的上海市动拆迁政策,原私房产权人相应的产权价值是通过私房补偿费形式得以体现的,同时对于符合一定安置条件的原私房产权人,可以因该动拆迁而取得安置房。根据建房申请报告,建造A处私房时家庭成员为李某与张某两人,而其子建房时尚年幼,未出资,故对A处私房不享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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