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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资购买但使用双方工龄优惠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3:46
老王离异后又和胡女士于1996年底结婚。1997年3月老王的所在的工作单位电视台进行房改。按照单位的房改政策,在享受老王和胡女士双方的工龄折扣后,老王以成本价45000元买下了单位5年前分给自己承租的90平米的一套三居室。购房款系老王上次离婚时分得的积蓄款。2006年10月,老王和胡女士又面临离婚。双方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老王认为该房产系自己个人出资购买,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系个人财产。而胡女士则认为该房产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购房时享受了本人的工龄折扣,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该套房产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上一篇文章: 恋人分手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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