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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房屋遮挡无法采光 健康受损法院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17

  被告开办机关幼儿园建筑的房屋,遮挡了原告房屋的日照、采光、眺望,导致了原告电费、采暖费的增加,影响了原告家人的身体健康权。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各种相关赔偿总计23万元。此案将于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1986年被告为开办机关幼儿园(经查该幼儿园没有登记注册),选址于西城区某胡同院内,修建一座高12米,砖木结构的两层楼房,与原告房屋整个南墙相毗邻,其两房间距1.5米,并高出原告房屋5米以上,遮挡了原告房屋日照、采光。其二层房屋垂直高度越过原告房屋地基0.5米,导致被告屋顶雨水全部流入原告房屋地基及南墙基部内侧,致使原告房屋内墙经常受潮,重新装修多次。因原告房间常年阴冷,家具等经常受潮霉烂,导致原告电费、采暖设施费增加。后来被告又陆续在其二层楼的东面加盖一排小平房,导致原告卫生间窗户全部被小平房遮挡,全年无法采光。2008年,被告又在原二层楼的基础上,加盖三层楼,全部遮挡了原告两间平房西边两个窗户的日照、采光、眺望。原告的儿子自小居住在被遮挡阳光的房子里,经常生病,现在身体都还不好。

 原告认为,被告在建造、加层、修缮房屋时,应当与相邻方保持适当的距离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房屋的通风、采光及眺望权。并且,根据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加盖小平房及三层楼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私搭乱盖,其所搭建的违章建筑超过必要高度,导致他人采光权减少,侵犯原告相邻权。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装修费等,每年经济损失1万元至今为23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私搭乱建房屋。

 此案将于近日开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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