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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由工程建设律师分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资质许可程序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铁路、交通、水利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5、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三级、拆除工程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消防、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
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由省国资委初审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申报。
申报前款所列第1、3、4项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三级、拆除工程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并填写《建筑业企业专家审核表》,具体许可程序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资质许可时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消防、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省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当在其资质批准一年后申请。
四、资质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应当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同时申报。
报送书面材料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加盖统计局印章);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事务所出具);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文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及养老保险凭证(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任一个月份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和社保局出具的缴费人员名单);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及反映专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设计文件(平面图、剖面图或工艺流程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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