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建筑工程纠纷 >> 工程纠纷案例 >> 正文

罗国庆等人收受贿赂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3:31

  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案例】

  被告人:罗国庆,男,五十二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工程师.一九八五年九月

  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仁光,男,五十一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经理.一九八五年九月二

  十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耀坤,男,五十二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一九八五年九月

  二十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鸿杰,男,四十二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助理工程师.一九八五年

  九月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积林,男,三十八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助理工程师.一九八五年

  十二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在广州重型机器厂掌管基建工程期间,利用职务

  之便,以收取“回扣费”的手段,向承建该厂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大量索取和收受贿赂.事实是:

  一、一九八三年八月,广州重型机器厂兴建自编号82-5工程,被告人罗国庆与被告人梁鸿杰、赵

  积林合谋,经被告人李仁光、陈耀坤同意,向承建此项工程的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工司204施工队索取

  “回扣费”.随后,由罗国庆、梁鸿杰经手,收取该公司的“回扣费”四万六千元;由罗国庆负责分给李

  仁光一万二千元,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和罗国庆各七千元;另外,分给工程介绍人秦洪添、刘满、陈

  锦彬(此三人另案处理)各二千元.

  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继续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板材仓工程

  ,罗国庆收取“回扣费”一万四千元,分给李仁光八千元,罗自得六千元.

  三、一九八四年四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再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的泥浆泵试验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