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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 让人看不到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1:40

  2002年,长春市个体施工队队长刘礼将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告上法庭,索要60余万元的工程款。虽然法院判他胜诉,可执行了8年仍未拿到钱,而钱数也达到百万之多。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先因国企改制由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变成“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又变成四平市房产局,最后又因为机构调整变成四平市住建局;执行法院则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变成铁东区人民法院,后又变成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此前接受采访时称,一个多月前,他们查封了四平市住建局的两个银行账号,可里面只有几百块钱,该局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也都不见踪影。

  新闻回放

  本报四平讯(记者樊亮)6月17日下午,四平市住建局法制科科长黄金生接受记者采访称,该局不是此案的被执行主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院”)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黄金生首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于2005年4月4日签订的《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整体出售合同书》复印件,合同双方分别是四平市房产局和顾爽。该合同上写到,四平市房产局以81万元的价格将其此前管理的国有企业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整体出售给顾爽。合同约定,买受人(顾爽)承担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2005年3月31日前的全部债权债务……

  “刘礼和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债务关系是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所以四平市房产局不应该是被执行主体,也就是机构调整后的住建局不应该是债务纠纷案的被执行主体。”黄金生说,通化中院坚持认定住建局是被执行主体,所以他们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法”)执行局案件监督处进行了申诉,请求省高法监督。

  随后,黄金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省高法执行局案件监督处于2010年5月10日下发给通化中院的《涉执信访案件转办函》。该函对通化中院提出要求:“请你院认真对待申诉人提出的问题,如属实依法自行纠正,并答复申诉人。”

  记者问及通化中院执行局是否给了答复,黄金生称,给答复了,按照以前的执行裁定书来。

  黄金生说,对方所称的执行裁定书是指,通化中院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通中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指出:虽然《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整体出售合同书》约定买受人要承担原市房公司2005年3月31日前的全部债权债务,但在实际转让时并未包括申请执行人刘礼的债权。因四平市住建局未将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整体出售一事告知申请执行人,致使申请执行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因此负有责任。通化中院由此认定,四平市住建局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了住建局此前的复议申请。

  “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整体出售时,刘礼和该公司的债务纠纷案已处于执行阶段,根本就不需要再申请债权。”黄金生说,通化中院的裁定难以服人。由于二道江区法院执行局查封了住建局的两个账户,对该局机关正常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们还会继续申诉。

  对此,记者致电通化中院执行局了解情况,该局多名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此事。

  《百万债务纠纷案8年未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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