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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前的维修资金如何筹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3:02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前的维修资金如何筹集?
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筹集,根据《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1)1996年6月10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商品住宅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2)1996年6月10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1996)116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筹集维修资金。
(3)1999年12月1日前出售的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有限产权房、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的维修资金筹集,按当时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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