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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保修 房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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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保修 房屋保修
商品房的保修期,也称为质量异议期间,即《合同法》所规定的物品的瑕疵担保期间,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和最低保修期。
保修期起算时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3条规定了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约定保修期的长短,但是保修期有最短的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低于这个规定的约定属于明显加重买受人的义务,所以约定无效,还是根据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间为: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买受人不受保修期约束的情况: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的时候不具备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买受人不受保修期的限制,保修期从开发商能够提供质量保证书开始计算。
保修期内修复费用的承担。保修期内的修复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文关键词:商品房,保修,房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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